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条款,有关危险驾驶罪行的判罚标准涵盖了在道路之上驾驶机动车时的各种违规行为,如:追逐竞驶、酗酒驾车、严重超出额定乘载人数或者超越限定时速的行驶以及违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等。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机动车的所有者或是管理者对此类行为需要承担起直接的法律责任,同样会按照本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如果这些违规行为还同时触犯了其他的刑事法规,那么将会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项来确定罪名并进行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