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对非法进行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以及非法从事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均将接受法律制裁。若被捕捉到的鸟类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类别,那么此类非法捕捉行为或将触及刑事责任范畴,具体判定刑罚程度将视情节轻重而定,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情节较为恶劣者,则将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情节极其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然而,若被捕捉到的鸟类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但其非法捕捉行为却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并且是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进行捕杀、收购、运输、销售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者,亦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因此,被捕捉到的鸟类的种类属性(是否属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捕捉行为的严重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刑事处罚的轻重程度。若被捕捉到的鸟类并非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且非法捕捉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可能仅会遭受相对轻微的处罚,例如行政拘留或罚款。反之,若被捕捉到的鸟类属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捉行为已达情节严重标准,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