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施工合同书中,甲乙两方分别作为承包方及发包方,其中衡量施工合同双方遵守合约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包方需承担的责任:
(一)若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则承包方有义务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工程进行修复或者重新加工制作,并保证工程在修复/重做之后能够按时交付;如因修复或重做过程引发了工期拖延现象,承包方必须为此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二)如果工程交付的时间未能遵照合同中的规定,那么承包方需根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支付相应数额的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方需承担的责任:
(一)如发包方在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后才对工程进行验收,那么就要依照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支付相对应的逾期违约金;
(二)若工程款迟迟未按照合同规定予以拨付,发包方负责按照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相关政策或是“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若工程未经全面验收,发包方却擅自提前使用或者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工程,从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或者其他问题,均由发包方负全责;
(四)倘若发包人未能按照承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其应付的责任,除了竣工日期应当予以适当延长之外,发包人还应对承包人因此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五)若建设工程在中途停止,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进展缓慢或者暂停,并且属于设计变更或存在设计错误而引起的返工行为,发包方务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以弥补或降低相应损失,同时向承包方通告受损情况以及恢复工作的时间表。对于承包方因此而遭受的停工、窝工、物料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的迁移、材料积压等损失也须作出补偿。
三、允许施工合同被解除的具体情况:
(一)若出现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或者人力不可控因素,合同方可协商解除;
(二)在经过充分协商并取得共识的前提下,合同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除;
(三)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合同双方法律上都可以解除合同。这就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当事人之一方,由于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双方可依照法律程序申请解除合同;
2.若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项目转包给他人的行为,发包方有权依法取消合同;
3.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并且未能达成有关付款协议的情况下,使得工程施工受阻,且承包方被迫中断施工长达56天以上,发包方依然未支付及时足额的工程款项(或进度款项),那么承包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