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承包合同期限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回承包地,然而,当出现因自然灾害使得承包地遭受重大损害这种特殊情况时,若需对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或收回,则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认可,同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地的收回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