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城市及县级人民政府针对拆迁补偿事宜所制定的规定如下:
第一项,依据被征用房屋的市场价值对原业主进行补偿;
第二项考虑因拆迁导致与房屋相关的迁搬以及临时居住地安排的额外费用进行赔偿;
第三项容许在经营方面受到停滞或挫折所产生的损失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市县人民政府也将编制有关补助及奖励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便向被征用方提供适当的资金援助及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