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的营业执照得辉煌之日被宣告永久终结的那一刻起,它就已产生了一种极其显著且无可避免的法律效果:合法性身份的彻底丧失或者临时性的部分丧失。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照被取消之后,该企业便彻底失去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其次,法律对其所实行的任何形式的保护都将终止。由于法律仅针对具有合格身份的主体及其与其合法行动密切相关的其他行为实施保护和管理,对于非法行动则不予庇护。因此,在企业执照被撤销的瞬间,所有以往的经营行为几乎可以视为都是非法的。
再者,依据现行法律体系,企业也无法再行使其自身的最终诉求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