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必须满足三项充足条件,即行为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表达意思意愿真实无瑕疵及未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可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相冲突。就如面对因借据未注明具体日期的情形,我们需详细分析此行为是否符合前述的三大要件。首要的是,若借据中其他关键信息(包括借款方、贷款方、借贷数额、息金、还款期间等等)皆有清晰规定,同时借款方和贷款方均具备合法的行为能力,且能够真切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同时也不违背任何相关法律规定的话,即便借据并未标注具体日期,它在法律层面依然有可能被视为有效的。尽管日期的空白可能会影响到借据内容的全面性及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但是它并非绝对性的,不能直接引发借据失效。
然而,假如因为借据缺失了具体日期,使得难以确定借款的具体发生时间,那么这将有可能对估计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和计算利息等关键性条款带来困难,进而可能妨碍整个合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碰到这种状况,可能就需要借助于补充的证据(例如转账记录或见证人证言等等)来尝试确认借款日期了。综上所述,虽然借据未注明具体日期并不会自动导致其失效,但是这可能会对其效能及执行力度产生深远的影响。具体的情况还需要结合着实际案例中的其它证据以及具体事实进行综合性的评估与判断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