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如果某位人士实施了盗窃行为,涉及到了98张信用卡,而且在非法状态之下运用这类信用卡进行了诈骗活动的话,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盗取并且滥用信用卡”(俗称: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这样的犯罪条件之下,就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其犯罪的标准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然而,在这个问题中并未提供足够的信息,包括这些被盗取的信用卡是否已经被激活并实际使用过,这将会对整个案件的性质界定和量刑产生重大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