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期间,不得自行启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判断。这就意味着,即便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作为债权人的当事人仍有权利向受案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该债务纠纷的诉讼。而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并不会依职权主动审查此种诉讼时效问题,除非作为被告的一方提出了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若在被告答辩状中确实存在此类诉讼时效抗辩观点,法院将会针对其抗辩主张是否成立展开深入调查研究。假如经法院调查认定被告所提诉讼时效抗辩主张成立,那么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即债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相反地,如法院认为被告所提抗辩观点不能成立,则应当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即便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作为债权人的当事人仍然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该债务纠纷的诉讼,然而最终能否获得立案受理,则需视乎法院对于被告所提诉讼时效抗辩主张的审查结果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