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欠债四年仍未偿还,根据您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如借款合约期间并无相关确认或确认不明确时,出借方具有权利通过催告方式,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倘若借款人未能按照合约所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根据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依照合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违约利息。在实际操作环节中,出借方可首先与借款人进行沟通,要求其按照合约所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若借款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出借方可依凭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并根据合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违约利息。若借款合约中有关于违约付款的责任承担条款,出借方亦可依此条款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借款合约中有关于仲裁的条款,出借方可以依此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出借方需提供借款合约、转账记录、催款通知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借款事实及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总之,若借款人欠债四年仍未偿还,出借方可以依凭法律程序采取催款、诉讼或仲裁等手段,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违约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