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并不计入关押时间之内。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律条款特意强调,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整整一年;而“监视居住”则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之久。在此期间内,无论是对于案件的侦查工作、起诉程序还是审判过程,都必须保持连续性,不得出现任何中断现象。换言之,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际上并没有被真正地关押起来,因此这段时间自然也就不应该算入到关押期限之中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