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要求,如果有哪个当事人背着人家擅自决定把案子扔到自己认为合适的法院去告,那对方肯定是要挺身而出,提出这个回避问题。这时候,法院就要花时间去看一看到底谁对谁错。如果对方真的出师有名,那么那个擅自决定的当事人选的法院就真的没权利管这个案子,所以法院只好做出判决,把案子转交给真正有权管的法院去处理。但是如果对方提出的异议站不住脚,也就是说那个法院其实是有权力管这个案子的,那么法院就会做出裁决,驳回对方的异议。不过如果被告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的15天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还积极地回应了原告或者参加了庭审,那么就算那个法院实际上没有权力管这个案子,我们也会默认他们接受了这个管辖权,除非这个案子涉及到了违背等级权限和专属权限的情况。所以呀,对于那些擅自决定管辖权的法院来说,只要他们被对方当面指出来,然后再经过法院确认,案子就会被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