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被告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而其住所地位于外地,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有权向该被告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但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常居地址有所出入,那么债权人也可依据此现状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审理申请。
然而,如果涉及多名被告当事人,并且各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分布于全国各个行政区划间,那么这些具有地域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均享有对案件的审判权。因此,原告可以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住所地的具体位置,选择最适合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