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债权关系中,若出现欠条遗失的情况,但有关方能积极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用以佐证债务关系的成立及真实性,那么此类证据便可被视为判定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在此种情形下,相关方应尽快提供能够证实债务关系的确凿证据,例如转账凭证、证人证词以及录音录像等,以便明确债务人确实负有偿还债务之责任。倘若经查证所提供的证据确属真实可靠,法院将有权据此作出判决,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因此,即便欠条不慎遗失,只要能够通过其他有效证据充分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债权人仍有机会追索回相应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