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时期内,如有关债权方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确实有一部分借款是被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且具有持续性的日常生活所需之外,那么此种非正常且史无前例的性质借款则通常不会被判定为属于夫妻所共有的债务。但是,若有证据显示出,债权方可以用足够的事实证明借款曾被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进行共同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是建立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之上,那毫无疑问,这种性质的借款应当被理解为是经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的债务。在类似于您的情况中,考虑到借款是否确实超越了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同时也无确切的证据证明其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生产经营,或者是没有得到过夫妻双方共同的、坦诚的表达意见,那么这些复杂的因素都会影响到我们对于这部分借款是否可以被视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