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条件下有权对涉嫌犯罪的嫌犯实施临时性拘留。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行为人正在准备实施犯罪行动或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之后立即被司法机构察觉或是接到举报的;其次,受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亲自指出其为罪行当事人;再次,在嫌犯周围环境或者住所内发现了足以证明其坐实罪名的证据;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试图自杀、逃逸或已在潜逃中;又或者存在销毁证据、伪造口供以及串供可能性较大的嫌犯;最后,否认真实姓名和住址等关键信息,身份可疑而且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员。因此,只要符合以上任意一种情形,警方便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在适当时机依法对该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