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就离婚诉讼案件而言,如原告在庭审辩论行将结束之际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应予批准许可;
然而,若原告于庭审辩论终结之后才提出撤诉申请,那么法院是不应该予以同意的。据此可知,关于离婚诉讼案发生撤诉后再行起诉之情形,若原告诉求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已获许可撤诉,并重新发起离婚诉讼,法院或许会对先前的撤诉行为及新近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综合考量,以期做出公正裁决。反之,若原告在庭审辩论终结之后才提出撤诉申请,且再次发起离婚诉讼,法院通常不会批准其撤诉请求,而是会继续推进离婚案件的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