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如今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房屋交易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在进行房屋买卖过程中,往往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步骤。在一些情况下,房屋的交付时间可能会被推迟,并无固定的最长期限规定。但若非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延期,那么自约定交房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额。如果逾期超过三个月,购买方将有权利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