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已知的相关政策中,暂无对失业保险金申领次数作出明确定义或限定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满足相应的规定条件,就可以进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事宜。具体的申领规则如下所述:
首先,被保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失业保险,而且他们自己以及所在的用人单位都要已经完全履行了缴费义务达到整整1年乃至更长的年限。
其次,被保险人员所发生的失业状况为非其本人自愿,且已成功办理完成失业和求职登记手续。
然而,需要特别提醒各位的是,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范围并不是基于“领取次数”设定的,而是以缴费年限为主导因素。换句话说,如果被保险人员再次遭遇失业问题,那么他的缴费时间将会被完全额定为0状态,被迫重新开始计算。而新的领取时间将与上次由于各种原因未能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的最终领取时间合并计算,最大限度则不允许超过24个月。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一位合法的公民在有生之年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数并没有被严格限制,只要其本身具备合法合规的申领资格,也确实属于失业状态,便可以随时申领。然而,我们同样也要强调的是,尽管申领的过程并不复杂,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确是受制于缴费期间长短的影响,如果曾经领取过一次失业保险金,那么此后的缴费时间将自动归零,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