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对于有必要进行扣押的财务、文件,需由负责办案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制定扣押决定书。在扣押期间,对这些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等具体事务,应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妥善保管,严禁擅自使用、调换、损毁或自行处理。若发现所扣押之物与案件无关,则应在三日内解除扣押措施,将其归还至原所有者手中。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