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法定程序,国家供电公司在架设输电线路时,若占用到了农村集体土地,则必须依照相关法规进行适当的补偿。在此情况下,尽管电网建设会导致关于所承包土地合理使用的客观影响以及潜在损失,却并不足以使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益丧失,此时,土地承包人仍然有权在其承包的土地之上进行适当的耕地活动。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国家供电公司电网建设所需用地,其合法性并不等同于法定意义上的征收行为;
同时,针对承包土地人因此次工程而可能产生的损失,并非征地损失,而是承包经营的收益损失,故不须按照征地的标准来进行相应的补偿。
最后,针对非国家供电公司的类似行为,如若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是否给予赔偿,应当交由当地政府基于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决策。
其次,关于土地补偿费,它是指由用地的单位依照法律程序,对因土地被征用来导致农村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情形支付的一种经济性质的补偿。
再者,青苗补偿费,也即用地单位对于因为土地征收行为而导致青苗毁坏的,向青苗种植的单位或是个人偿付的一种补偿。同样,附着物补偿费,则为用地单位在征收土地过程中,由于附着物如房屋或其他公共设施受损,而向所有权人支付的另一种补偿费。
至于安置补助费,也就是用地单位为了妥善解决征地导致的富余劳动力安置问题,而向被征用地的单位支付的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