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指代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处的城镇内的各类土地时,我们通常会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这一专有名词。该术语涵盖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绿地。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概念同时也囊括了市(县级)域范围内的所有土地资源,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两大部分。
其中,建设用地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具体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种用地、采矿用地等各个方面;而除此之外,非建设用地则主要包含了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诸如滩涂、矿山废弃地等非建设性用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