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八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假释执行的适用需基于以下几个层面的考察:首先,罪犯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中的罪犯,其所判处罚金已经履行二分之一以上。另一方面,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上已执行了十三年的刑罚,而且他们在监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及教化改造的要求,并在行为上显得诚恳真心悔过,同时也没有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除此之外,对于那些曾犯下累犯之罪行,或是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涉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都不能获得假释的机会。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类型,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教化改造的过程,真正显示出改正的意愿,并且不再构成任何再次犯罪的威胁,并不属于因累犯或上述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情形,理论上是具备假释资格的。然而,根据前述法律条文的严格规定,如果罪犯曾经犯下累犯之失,或者因为上列暴力犯罪的恶劣性质,被判定为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严重程度,无疑是无法申请假释的。因此,是否能给上述拐卖妇孺儿童罪的罪犯以假释的宽大处理,还得进一步根据犯罪人个人的案情信息,包括其在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情节轻重、以及他是否满足假释的相关法定条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判讨论。若罪犯不具备累犯或暴力犯罪的限制条件,同时满足了其他假释条件,那么就应该得到假释的待遇;反之,如果条件不达标,那就自然不能获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