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面就提到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就是诉讼期限是三年,从你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或者应该知道你的权益受损开始算起,然后你再去找欠你钱的那个人。比如说,你借给别人钱这事儿发生在7年前,然后那个人到现在还没把钱还给你,那你得在借款到期后的三年内去法院告他。要是过了这个三年的期限,按照这条法律,法院就不会帮你保护这个权益了,除非有特别的原因,法院才能考虑根据你的请求来延长时间。所以,如果你现在才想起来要找人家要回这笔钱,那你可能已经过了去法院告他的期限。这时候,你可能得拿出证据来说明有什么特别的原因,或者看看还有没有别的法律途径能帮你解决问题。如果你在期限内没去告他,那你可能就失去了用法律手段要回借款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