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详细规定,对于重犯贩卖毒品罪行的量刑裁决,需充分考虑以下多个关键性的因素:首先,贩卖毒品的数量;根据该法条明确的原则,贩卖毒品的数量则成为准确衡量刑罚轻重程度的重要依据。举例来说,若贩卖毒品的数量累积到特定的标准(例如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那么就有可能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须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次,是否存在加重情节;在法条中所提及的加重情节,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以武力掩护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暴力反抗检查、拘留、逮捕等行为,情节严重者,以及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等。若重犯具备了这些恶劣情节,那么他们将可能面临更为严苛的刑罚。再次,是否利用、教唆未成年人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违法活动,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若存在此类行为,那么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处。最后,是否曾多次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并且未经处理:若重犯屡次犯罪却未能得到应有的制裁,那么当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之后,他们可能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总的来说,对重犯贩卖毒品罪行的量刑裁决,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上述各个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考量。如果重犯贩卖的毒品数量巨大,且存在着加重情节,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刑罚,比如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同样地,如果重犯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多次犯罪,那么他们也将可能遭受更为严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