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伙协议”之规定,若欲进行合伙份额的转让,必须得到所有合伙人的一致首肯。假若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合伙人并不赞同这一转让行动,那么我们可以认定这份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是无效的。除了这种情形之外,若有其他合伙人未曾示明他们同意进行此次转让,同时也并未行使自身的优先购买权,仅只是表示同意本应转让退伙的那个合伙人退出或者退还其中的部分财产份额的话,此时就可以把退还的那部分财产进行重新分配了。
然而,在特殊的情况下,如若其他合伙人不仅没有表达出同意转让的意思,也不曾行使过自身的优先购买权,并且仍然不愿意让那个想要转让退伙的合伙人退出或退还其部分财产份额的话,我们就可以理解为整个团队已经达成了转让的共识,也就是说全体合伙人对此事均已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