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时,需遵从以下四项原则:
首先,不能超过按照借款人、其配偶以及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倍数所决定的限额(住房公积金余额的40倍,或是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这也是贷款额设立的基础;
其次,如果是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来设定的贷款限额的话,那么该限额也不得超出;
再者,不能超过根据还款能力所确定出的贷款限额,这项限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应采用借款人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与其工资基数之间的乘积作为计算基准,然后再乘以固定比例(即50%),之后还要乘以12个月,再加上贷款期限这个变量,以此来综合评估还款能力;
最后,无论何种情况,都不能高于设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值得注意的是,判定是否属于首次购房,主要是基于借款人、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其他成套住宅这一事实进行判断;对于第二次购买的改善性住房而言,则需要参考借款人家庭成员在房管部门登记的信息情况,所持有的住房数量只能为一套,而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全市平均住房建筑面积;如果借款人家庭满足上述条件,那么他们再次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要符合上海市普通住房的标准,就可以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予以执行;而对于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情况,同样按照首套住房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