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查或竣工验收环节中出现的虚假验收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个体化分析,以确定其究竟违背了何种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
如若负责上述方面事务的政府机构及其在职员工,在明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依然向施工方发放所谓的质量合格证明或将不合格工程视为合格工程来进行验收的话,那么他们将会遭受上级部门的强制纠正要求,并可能会面临行政处分等处罚措施。
更为严重者,甚至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该政府机构还必须为此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中规定,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