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营业执照所载经营主体与其实际经营主体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将已登记之经营人和实际经营人视为共同原告。诉讼涉及个体工商户时,诉讼主体应定位于在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中明确记载的所有者,而非单以个体工商户这一自然人身份来应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