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则需依照所导致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具体而言,赔偿内容涵盖人身伤害赔偿以及财产损失赔偿两大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该解释中所提及的"人身伤亡",主要是指机动车在交通事故过程中所涉及到对被侵权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方面的损害,包含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中的各种具体损害形式。
同时,第十一条还明确规定,"财产损失"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对被侵权人财产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维修受损车辆所需支付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毁损、车辆救援费用等。
至于第十二条,其内容规定了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以下几项财产损失,如有当事人向侵权人提出索赔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首先,是维修被损坏车辆所付出的必要花费,其次,是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再次,是车辆救援费用。此外,因车辆丧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其损坏车辆价值相等的新车所必需支付的购置费用也属于合理的财产损失范畴内。
再者,对于那些原本从事货物运输、乘客运输等商业性质运营活动的车辆来说,如果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无法继续进行正常的运营活动,由此引发的合理停运损失也是可以纳入赔偿范围之中的。最后,对于那些并非用于商业营运的普通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替换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同样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