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乡村宅基地的翻修重建作业,须办理相应的法定手续。作为村民,如果希望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施行改建房屋的计划,首要前提便是拥有集体现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明文件。若广大宅基地被划归在城镇发展规划区域内,那么就需得到当地的规划主管部门为出具的改建房屋选址指导及规划许可证书;反之,如果宅基地不处在城镇规划区域之内,那么就需要先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后的房屋面积变化进行审批,方可顺利开展改建工程。我们要明白,农村宅基地实际上仅仅允许那些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标准,享有其使用权,用于构建他们个人的住居房屋所需的农村土地资源。故而,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仅限于使用权,而土地仍旧保留着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