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如此,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更为稳妥的方式是,通过三方协议等书面协议明确体现出您选择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乃是由于原公司主体发生了变更。如果您并非出于个人原因,而是由原雇主安排至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同时,原雇主并未按照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您有权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用人单位向您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您可以要求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此情况下,若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