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招标机构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可以考虑透过法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该法之《实施细则》的明文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相一致。倘若在评标活动结束后,投标者未能中标,有关单位应有义务立即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若无理拖延或拒不归还的话,便构成了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可依法请求启动司法程序以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