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在娄星区范围内的征地与拆迁事宜,按照本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百分之百的全额补偿措施;而在各个县市的城镇规划区域之内,同为遵循本规定的补偿原则,将以90%作为基准进行补偿;若处于规划区域之外位于建制镇,则按照本规定的标准,给予85%至80%的补偿比例;
至于那些身处一般农村环境中的被征拆对象,也将参照本条款,采纳80%的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
第三十条
娄星区范围内征地拆迁按本规定标准的100%进行补偿;各县(市)城镇规划区内按本规定标准的90%进行补偿,规划区外建制镇按本规定标准的85%进行补偿,一般农村按本规定标准的80%进行补偿。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娄底地区城乡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娄底署发〔1995〕39号)以及其他征地拆迁补偿的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中涉及征地补偿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