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它们所产生的原因为不尽相同。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法定代理主要源于亲情关系中的亲权,而委托代理则源于法人等组织的内部机制,以及作为申请人、第三人的外请委托授权。
其次,相较于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在代理权限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法定代理人对于变更行政复议行为拥有绝对的主导权,然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书面告知被代理人后才能进行代理活动,且仅限于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内;如果非经特殊授权,委托代理人是无法代理撤回行政复议请求、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等重要事务的。
再者,代理人的选择范围也有所区别。法定代理人仅能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直系亲属来承担这一角色;相比之下,委托代理人的角色不仅限于此,还可由近亲属、执业律师或者经过复议机构批准而成为的其他公民担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被代理人的涵盖范围亦不尽相同。法定代理人只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公民;而在委托代理中,无论是谁都有可能成为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