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制架构中,若有配偶未能履行偿债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常常被归类为民事债务纠纷,而非立即提出离婚诉讼的充分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欲解除婚姻关系,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但这项法令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因情感破裂等其他法定离婚缘由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明确涉及到因为债务问题引发的离婚诉求。另方面,倘若丈夫因妻子未能按约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而寻求离婚手段,其可以借由其他法定的离婚理由发起离婚诉讼,比如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如果债务问题进一步恶化,以致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症结所在,丈夫则可以考虑把这个因素加入到情感破裂的申辩理由之中。然而,仅仅由于债务问题本身是无法直接确定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在司法实践中,丈夫很可能不得不寻求法律手段来解决妻子的还债问题,例如通过对妻子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假如债务问题
最后确实严重到了使得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那么丈夫在请求离婚的时候就可以将这一点纳入情感破裂的证据之中。总的来说,如果有配偶未能履行偿债义务,那么丈夫并不能简单地以这个理由提出离婚诉讼。他应该既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纷争,又须在适当情况下着手筹备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