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在签订相关借款协议时,可以对因不履行协议所产生的违约行为设置违约金条款。而对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应以违约发生时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详细估算并合理确定。若在此过程中发现约定的违约金相较于实际损失申报存在不足之处,相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申诉人的主张适当提高违约金的额度;反之,若违约金的设定过高,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亦有权力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度下调。因此,在拟定借款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时,务必审慎评估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以期达到既能够充分弥补违约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避免使违约方承受过度负担的双重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