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医院方未能履行程序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或暂时无法负担费用导致患者错过最佳就诊治疗期并令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医院提供的紧急救援服务存在延迟,使得对患者的救助反应不够迅速,延误了对患者的救治,同样会使患者失去最佳的治疗时机,这些都会让医院承受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医疗活动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严谨的科学规律及医疗卫生管理法法律法规,同时也包括各类诊疗诊断以及护理规范和标准,如若由于他们在实施医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给患者带来人身伤害,那么就应该负起应有的法律责任。当患者受到损害,且该损害是由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错的话,那将是由那个医疗机构来付出赔偿责任。而在医疗活动中,医护人员如果并未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平所对应的诊疗义务,从而造成了患者受损,那么医疗机构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病患在接受治疗的时候,治疗时机无疑是至关重要的部分,比如,对于病症的治疗如果能够在病情的初期便予以施治,那么患者痊愈的可能性将会大幅度提升。
然而,有时候疾病却可能由于医生的误诊导致被拖延,对于这类因医生疏忽误诊甚至漏诊引发的疾病治疗被延误的情况,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也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条款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我们可以看到,当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经受到了损害,而在这过程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在现场的医务人员又确有过错的话,那就是由这间医疗机构来承担赔偿责任。类似地,在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我们也能明确出,当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中并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条件相适应的诊疗义务,因此给患者带来损害的后果时,那么这个医疗机构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