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起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原告需与所涉案件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
其次,原告需明确指控的被告对象;
再次,原告需提出具体且明确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
最后,该案件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并受其管辖权限制。然而,若仅持有欠条作为唯一的证据,却缺乏诸如合伙协议、退股协议、支付凭证等其他关键性证据来证实欠款的具体情况及其法律关系,则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一要求。因此,仅凭欠条本身或许尚不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才能确定是否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倘若欠条能与其他证据(如合伙协议、退股协议等)相互印证,共同构建起一套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有力地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便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