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用“本法”代替)》的明确规定,见习生的工资所得被归类为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本法的第四章及第六章所定之原则:劳务报酬所得这一类别的收益,在每次的收人不超过人民币四千元时,会先从总收人中剔除掉八百元的必要支出;而当收人超过四千元但未满一万元时,则需剔除两成的支出,余下部分作为应纳的个税所得额;
1.上述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每次收人减去两成的支出后的剩余数额即构成实际收人。
2.对于居住国内的自然人而言,他们所得的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酬、稿费和特许使用权费等项目合称为综合所得,因此,其每个税务年度的收人将会去除掉六万元的定额费用,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法律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之后的余额,作为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情况下,综合所得将适用于最低百分之三,最高百分之四十五的超级累积累进税率制。
3.对居住国内的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应该按照特定的方法(具体的方法等措施)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劳务报酬是一次性的,那么就以获得该款项的那一次作为一次;若是属于同一项目的持续性收人,则可以以一个自然月中的所有收人为一次。
4.居住国内的个人得到综合所得后,若属于需要进行综合税收清算的场合,应在收益次年的第三个月一日截至六月三十日之间进行申报和结算。
5.对于非居住在境内的个人来说,其获享的劳务报酬所得以此类收人为应纳的个税所得额,并按照每月转化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所需缴纳的税额。
6.劳务报酬实际上是从外部承接的劳务服务,个人为企业或机构提供劳务服务的话,就必须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如果您有更加明确的需求,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