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益保护之诉讼时限,均为法定的三年时间。
然而,法律若另有明确规定者,应按照其相应规则执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确切知晓或应当察觉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以及负有责任之人开始计算。对于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亦应遵循其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然而,如权利人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未曾主张过权利,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