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面对涉及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案件,我们必须指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客观上的无责任并不等同于免除赔偿责任。众所周知,相比行人及非机动车这类交通活动中的参与方,机动车的潜在风险明显偏高,因此在同等情况下,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者理应承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以及相应加重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