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未婚同居者会选择在亲密关系确定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方能进行婚姻登记。
然而,亦有部分恋人会优先考虑完成法律手续——即完成结婚证书的签发与备案程序——之后再开始共同生活。无论是哪种方式,需要明确的是,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双方性的结合及共同生活在法律层面上仍然是不受任何约束的;后者,尽管两人没有实际共处居住,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已然成为了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夫妻关系。因此,只有当夫妻双方完成了婚姻注册机构的相关手续,正式获得与结婚证书挂钩的法律凭证以后,二人才能够在法律层面上成为真正受保护且合法的夫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