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综合所得主要涵盖以下四种情形:
1、工资、薪资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上四类,均需在评估期内合并考虑个人所得税。而对于身居此地的居民,他们的综合所得须先抵扣60,000元的抵扣标准、专项扣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再行计量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