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交通法规,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裁定,可分为全责、主责、同责及次责四种情况。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员与行人之间产生交通肇事行为时,若涉及责任金额超出上述责任范围,则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表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机动车驾驶员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那么机动车一方应仅依照下列规定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所述:
(1)当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时,其需承担总责任80%的经济赔偿;
(2)当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时,其需承担总责任60%的经济赔偿;
(3)当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时,其需承担总责任40%的经济赔偿;
(4)当机动车一方并无任何责任时,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5)若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机动车一方并无任何责任,此时,机动车一方只需承担5%的经济赔偿即可;
(6)倘若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於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并无承担任何交通事故责任,则机动车一方亦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所涉机动车未参加强制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机动车一方应在该车应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该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仍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