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众所周知,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和哺乳期间,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均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她们之间的劳动合同。
然而,根据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与即将生育子女的孕妇的劳动关系:
首先,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
其次,该员工存在严重失职或者以权谋私的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损失;
再次,若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对个体单位的职责履行产生了严重干扰,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并书面通知以后,仍拒绝予以纠正的;
最后,如果员工因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该用人单位则无需向该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金。可是,如果这样的情况并不存在,而是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处于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那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该员工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和额外的经济赔偿金等费用。所以,用人单位绝对没有权利在哺乳期内无缘无故地解聘女职工。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整个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都是无法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的这段重要时期内强硬地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无疑会触犯到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为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