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款的明确规定,若网约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擅自脱离岗位,与他人互相斗殴或打击他人,致使车辆无法稳定行驶且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行径将有可能归类为涉嫌干扰安全驾驶罪名。关于犯罪行为的具体裁决结果需结合案情进行全面评估,其中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行为所引发的严重后果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减轻或加重刑罚的情节等因素。倘若网约车驾驶员的行为满足了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他将面临着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