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贪污罪的法律定义及其犯罪主体等相关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和理解。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属于特别性质,具体涵盖了以下几大类别:第一类是指在我国各级别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等公务机构中担任职务并从事公务活动的公职人员;第二类则是指在我国各类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内部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第三类是指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内,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最后一类则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领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