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人身损害程度鉴定的时间约束存在诸多因素影响。通常来讲,案发当时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侵害事件的通报后,应于24小时之内出具相关的伤势鉴定委托书,并向受害者明确告知其需前往特定的鉴定机构接受伤势鉴定。
然而,对于那些疑难且复杂的伤害案件,由于伤势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可能需要在受伤90天之后再行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