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报案,用人单位报案的,最晚不能超过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报案的,最晚则不能超过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出了一年的最长工伤申请时效,劳动部门就不会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该伤者也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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